为贯彻《*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较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较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应用:各类型餐饮业(针对居民密集区及低空排放餐厅为主)
概述:低空排放主要是指无内置烟道或坚直风管通往楼顶、油烟排放口位置低于附近建筑物。低空排放、油烟排放口位置较敏感,经常扰民而导致大量投诉。SK-D系列高效油烟净化器主要是针对低空排放、扰民投诉问题设计的高效油烟净化器。该设备采用国际标准的四段式静电净化技术,净化效率可达到目测无油烟之效果。
l 预期净化效率(除油):≥98%
l 预期净化效率(除烟):≥92%
l 能去除大部分气味、避免居民投诉。
l 可用于工业油雾餐饮业油烟及废气净化;
l 全机户外烤塑,适合室内外摆放;
l 可配置全机门开启断电保护功能,安全可靠;
l 高低压铝合金集尘单元,更大的吸附净化面积
l 吸附净化面积为普通机器的两倍;
l 采用模块组合技术,清洗维护方便;
l 特制高压电源,具有放电跳停保护、过流、过压多重保护监控系统,安全稳定;
l 采用高压连续拉弧自行断电控制电路,避免火灾隐患。
注解:针对于湘菜、川菜、烧烤等烹饪过程中,油烟的浓度是普通菜系的2-4倍,在匹配油烟净化器时,应该按照实际的发生量来计算,特别是这些菜系经常有爆炒的情况,短时间内有大量的油烟涌出,这样会造成油烟净化器**负荷运作,从而排烟口会不定时的出现团状油烟井喷现象。建议在配置油烟净化器时要在原匹配的风量上加大1-2倍来解决。